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重慶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第一批)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重慶高新區生態環境局,萬盛經開區環保局: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2020年重慶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第一批)》(詳見附件),現印發你們并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更新發布各區縣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各區縣(自治縣)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和企業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二、落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主體責任
各區縣(自治縣)應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根據相關規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每年開展土壤監測,監測數據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相關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各區縣(自治縣)應當按照規定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三、加強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實施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經濟信息主管部門備案。拆除活動結束后應當編制拆除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告,報送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經濟信息主管部門。
四、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應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并報送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同時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附件:2020年重慶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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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4月28日